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認定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行政許可條件
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的有關要求,具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條件如下。
Ⅰ.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條件: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九) 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下列行為: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2、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4、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5、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Ⅱ.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條件: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十一)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下列行為: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2、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4、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5、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