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流程
一、法定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108項“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2年建設部令第111號)第五條:“在抗震設防區內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報告?!?/span>
技術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的通知(建質〔2010〕109號)。
二、申請條件
(一)建設工程在抗震設防區內;
(二)建設工程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即超過國家現行抗震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
三、申報材料
(一)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格式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市〔2010〕109號文附件);至少6份);
(二) 建筑結構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報告(至少6份);
(三) 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至少2份)
(四) 結構工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至少6份);
(五) 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工程部分,至少6份);
(六)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至少6份);
(七) 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研究報告(至少6份)。
以上材料須齊全、有效,簽字蓋章完整。
四、辦理程序
(一)超限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和超限專項審查申報表;
(二)經程序性復核,如符合申報材料要求,出具行政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申報材料要求,出具行政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相關規定組織進行專項審查,并出具審查批復。
五、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七:相對人權利:
(一)有權要求本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管理:
1、對行政許可,有權要求本機關提供許可的依據,具備法定條件的,有權要求本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2、對行政收費,有權要求本機關提供收費依據及核定的標準;并有權要求本機關按照核定標準收費;
3、對行政處罰,有權要求出示執法證件,有權要求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4、有權要求本機關公開相關辦事結果。
(二)對本機關未依法實施管理的,有權舉報、投訴、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并有權要求本機關對投訴事項查處情況予以反饋:
1、舉報投訴:監察室(0851)5360342
2、行政復議:政策法規處(0851)5360167
3、行政訴訟
八、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管理處:(0851)5360130
網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www.gzjs.gov.cn
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網站上點擊下載)。